|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6348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1日 |
| 标 题: 凤政发〔2025〕4号关于关闭广西凤山华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岩坎上方解石矿的决定 | |
| 发文字号:凤政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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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广西凤山华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岩坎上方解石矿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的广西凤山华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岩坎上方解石矿(采矿许可证号为C4512232016096130143046)未严格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展基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采,导致出现“一面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且整改已逾期。你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于2025年1月11日到期,该矿山停产停业整顿达两年以上,经现场复核仍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在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面,该矿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记录;2.(凤)应急责改〔2023〕非煤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河)应急罚〔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应急罚〔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凤)应急现决〔2023〕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5.调查询问笔录;6.《广西河池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岩坎上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报告》;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8.凤山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的调查报告。
凤山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拟对江洲瑶族乡岩坎上方解石矿山进行关闭退出的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1日要求举行听证,并于2025年7月14日申请延期听证,凤山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5日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及《河池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河办发〔2024〕30号)的要求,经凤山县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关闭广西凤山华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岩坎上方解石矿。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岩坎上方解石矿生态修复义务并消除安全隐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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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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