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27001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 标 题: 凤政发〔2025〕5号关于印发《凤山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凤政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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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山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
建设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凤山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山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凤山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出租等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处置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应按照“一案一策”的要求,制定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坚持“依法整治、疏导结合、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凤山县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办)统筹、协调全县的“两违”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两违”工作。
第二章 违法类型的界定
第五条 违法用地行为的界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的;
(三)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六条 违法建设类型的界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拆除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 处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坚持分类处置,“一案一策”;
(三)坚持充分论证、稳妥处置;
(四)坚持明晰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区分情形,分类采取措施处理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一)改正用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建设或者建设时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建筑物,能够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规定用途的,应当改正用途。
(二)压减规模或者调整布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建设时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建筑物,能够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使之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或者布局等要求的,应当限期压减规模或者调整布局。
(三)拆除。违法占用或者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构)筑物,拆除时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对公共利益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拆除。
(四)没收。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但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没收。
第十条 处置的类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按其违法类型作出如下处置: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主体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主体处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基准处罚;
2.拆除。违法占用或者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构)筑物,拆除时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对公共利益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拆除;
3.没收。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但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没收。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土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1.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处违法建(构)筑物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红线内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影响城乡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改正,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红线内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构)筑物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地一体),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改建、扩建建设的行为:
1.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红线内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影响城乡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改正,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用地红线内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手续补办情形。
(一)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在缴清罚款后,凭缴清罚款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等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有偿划拨、协议出让用地手续;划拨价、出让价按现时点地价评估价缴纳。
(二)按本办法完全缴纳罚款后,凭已经缴清罚款的材料、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所需的办件材料及有资质单位对建(构)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报告,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红线内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及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应按现状登记符合规划部分的面积。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律拆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公路及河道建设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四)建筑质量安全检查不合格的;
(五)存在影响消防通道安全的;
(六)擅自改变林地、城市绿地建设的;
(七)不符合城乡规划,拆除时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且对公共利益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两违”的行为人拒绝接受处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党员、干部,县纪检监察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凤山县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的违法建(构)筑物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凤山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凤政发〔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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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各人民团体 国有凤山林场,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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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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