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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4-10-30 11:17     来源: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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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面临水库工程权属界线不清、权责关系不顺、资产权利缺乏保障等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水库资产的有效盘活与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202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和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64号),决定在全国1个地级市及8个县(含凤山县)先行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该通知强调要求试点地区以明晰产权、赋权释能为核心,推动水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和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结合本地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试点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了《凤山县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指导我县有序开展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明确不同情形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开展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提供指导和依据,推动我县顺利开展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形成权属清晰完整、管护责任落实、经营活动规范的水库工程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覆盖了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的六大类共13项常见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路径。这六大类问题分别是:一是水库工程权属来源材料收集问题;二是土地所有权类型确定问题;三是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3种问题;四是水库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其他权属界线存在交叉重叠的2种问题;五是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2种问题;六是其他包括国有水库水面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认定、相邻权利人不配合界址调查工作、相邻权属界线确定、水库水面用地范围界定等4种问题。

四、实施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县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水库工程项目。

五、执行标准

本《指导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厅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水库工程:指用于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库工程建筑物及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权属: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等。

七、特色亮点

(一)解决了特定历史时期权属材料收集问题。土地权属材料应包括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对于特定历史时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成的水库工程,《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应收集与原农民集体签订的相关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其他能证明水库工程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

(二)解决了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因历史遗留或其他原因导致水库工程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的理念,《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国有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按应补尽补原则,分类、分时段提出了具体的补办手续和确权登记意见。

(三)解决了水库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其他权属界线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一是对于国有水库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存在交叉重叠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根据权属来源材料重新调整权属证书宗地范围。二是对于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若水利工程建设早于划定且沿用至今,《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按合法批复范围、批准用途办理登记。

(四)解决了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一是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水库工程,《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不再提交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是对于竣工验收材料不全或无竣工验收材料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可由第三方建筑物、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材料作为替代。

(五)解决了国有水库水面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认定、权属界限确定、用地范围界定等问题。一是明确了国有水库水面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了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宗地之间相邻权属界线的确定方法。三是明确了水库水面用地范围的界定方法。

八、注意事项

在推进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务必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为水库工程不动产登记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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